^ ]

葡文版本

第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何嘉倫;

(四)李業飛;

(五)林發欽;

(六)馬若龍;

(七)鄭國強;

(八)劉永誠。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委任蔡田田替代António Maria da Conceição Júnior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李斌生;

(三)李嘉曾;

(四)Lee Hay Ip;

(五)委任葉達替代吳衛鳴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六)梁頌衍。

* 請查閱:第4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6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1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梁曉鳴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文化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文化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文化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接收並簽署供應資產及提供勞務的筆錄;

(二十四)簽署工程的接收筆錄;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文化局及文化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文化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文化局局長梁曉鳴作出下列與文化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與執行特別計劃有關的合同擬本,該等計劃尤其是指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相關的文書及合同。

(二)在落實文化領域的整體目標的範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及技術輔助的行為、合同及協議。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