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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何敬麟;
(二)岑耀昌;
(三)李展鵬;
(四)周佩華;
(五)黃家龍;
(六)Wong Ho Sang António;
(七)黎勝鍈;
(八)戴定澄;
(九)羅崇雯;
(十)沈秉和;
(十一)蕭彼德。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呂耀東;
(二)李宇樑;
(三)姚京明;
(四)Maria Edith da Silva;
(五)陸波;
(六)José Luís de Sales Marques;
(七)楊開荊。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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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達替代吳衛鳴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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