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位於旅遊活動中心場地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濠江飲食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位於旅遊活動中心場地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樓宇綜合設施修繕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樓宇綜合設施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6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戶外玻璃門修繕工程(2018年度)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戶外玻璃門修繕工程(2018年度)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6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中央大道林蔭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中央大道林蔭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6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8-21759

    • 委任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第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蔡田田替代António Maria da Conceição Júnior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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