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濠江飲食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位於旅遊活動中心場地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樓宇綜合設施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戶外玻璃門修繕工程(2018年度)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中央大道林蔭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蔡田田替代António Maria da Conceição Júnior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