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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麥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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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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