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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委員會秘書長吳惠嫻: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認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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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給予被委任人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8/2015至今 |
金融情報辦公室職務主管(金融情報分析範疇); |
06/2007至今 |
金融情報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06—2007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技術員; |
2001—2006 |
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督察。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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