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

版數:

446

  •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委任兩名代任人。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委員陳偉。

    二、委任黎光豪為梁頌衍的代任人。

    三、委任歐家輝為陳偉的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

    版數:

    446

    • 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祖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

    版數:

    447-448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另一成員。
  • 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委員。
  • 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25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偉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以代替郭華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志輝(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異和;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

    * 請查閱:第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庄玲玲;

    何觀倫;

    梁佳俊;

    莫志偉;

    戴華浩(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嚴肇基(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陳慧丹;

    黃珮琳;

    黃顯輝;

    楊開荊;

    雷民強;

    劉熹明;

    韓子天;

    龐川;

    羅志堅。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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