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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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委員陳偉。

二、委任黎光豪為梁頌衍的代任人。

三、委任歐家輝為陳偉的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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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祖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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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偉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以代替郭華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志輝(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異和;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

* 請查閱:第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庄玲玲;

何觀倫;

梁佳俊;

莫志偉;

戴華浩(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嚴肇基(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陳慧丹;

黃珮琳;

黃顯輝;

楊開荊;

雷民強;

劉熹明;

韓子天;

龐川;

羅志堅。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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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