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委員陳偉。
二、委任黎光豪為梁頌衍的代任人。
三、委任歐家輝為陳偉的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祖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偉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以代替郭華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志輝(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異和;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
* 請查閱:第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庄玲玲;
何觀倫;
梁佳俊;
莫志偉;
戴華浩(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嚴肇基(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陳慧丹;
黃珮琳;
黃顯輝;
楊開荊;
雷民強;
劉熹明;
韓子天;
龐川;
羅志堅。
* 請查閱:第1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