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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四)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0961)黃子暉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為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委任者獲賦予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警銜等級。
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0961)黃子暉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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