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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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