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6

刊登日期:

2016.8.24

版數:

18259

  • 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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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初級法院 - 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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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姚頴珊;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林炳輝;
    ——初級法院法官梁鳳明;
    ——初級法院法官羅達光;
    ——初級法院法官文博韜;
    ——初級法院法官盧立紅;
    ——初級法院法官盛銳敏;
    ——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行政法院法官梁小娟;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王偉華;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郭少萍;
    ——檢察院檢察官杜慧芳;
    ——檢察院檢察官陳美芬;
    ——檢察院檢察官郭健雄。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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