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姚頴珊;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林炳輝;
——初級法院法官梁鳳明;
——初級法院法官羅達光;
——初級法院法官文博韜;
——初級法院法官盧立紅;
——初級法院法官盛銳敏;
——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行政法院法官梁小娟;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王偉華;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郭少萍;
——檢察院檢察官杜慧芳;
——檢察院檢察官陳美芬;
——檢察院檢察官郭健雄。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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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