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6

刊登日期:

2016.8.10

版數:

17526

  • 將若干權力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作為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6

    刊登日期:

    2016.8.10

    版數:

    17526

    • 委任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為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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