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為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