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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王一濤;(二)尤勝當;(三)何少金;(四)余成斌;(五)李居仁;(六)呂紅;(七)林金城;(八)卓重賢;(九)姜志宏;(十)段洪義;(十一)馬許願;(十二)高錦輝;(十三)陳炯林;(十四)張曙光;(十五)黃承發;(十六)鄭杰釗;(十七)廖僖芸;(十八)韓子天;(十九)羅奕龍。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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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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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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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1)民政總署;

(2)經濟局;

(3)勞工事務局;

(4)旅遊局;

(5)土地工務運輸局;

(6)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1)財政局;

(2)澳門金融管理局;

(3)衛生局;

(4)消防局;

(5)環境保護局。

二、廢止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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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1)吳秀虹——民政總署;

(2)陳子慧——經濟局;

(3)黃志雄——勞工事務局;

(4)文綺華——旅遊局;

(5)張潤民——土地工務運輸局;

(6)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1)容光亮——財政局;

(2)陳守信——澳門金融管理局;

(3)何鈺珊——衛生局;

(4)梁毓森——消防局;

(5)黃蔓葒——環境保護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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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