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8

版數:

12972

  •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並委任另一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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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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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呂開顏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劉家裕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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