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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呂開顏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劉家裕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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