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呂開顏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劉家裕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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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