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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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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昊天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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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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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科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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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達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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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萊華爾(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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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培德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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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15/2016學年實驗動物中心及新建實驗室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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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翔科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材料製備與測試中心供應及安裝儀器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和(九)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十四)澳門天主教教區;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賴百齡;(二)李玉培;(三)周惠儀;(四)陳志峰;(五)夏俊英;(六)梁偉業;(七)劉展瑞;(八)鍾楚霖;(九)顏奕萍。
三、委任惠程勇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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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明愛代表黎妙玲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志明,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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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商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材料製備與測試中心供應及安裝儀器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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