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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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雲為科技委員會顧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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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雲為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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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