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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崔煜林;

   王世民。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李振宇;

   蔡錦富。

(二)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高開賢;

   莫志偉;

   馮信堅。

(2)代任:

   王彬成;

   高志良;

   馮健富。

(三)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鄭仲錫;

   李海晶;

   梁孫旭。

(2)代任:

   趙步雲;

   蘇偉良;

   李芷洋。

二、委任丁雅勤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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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