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6

刊登日期:

2016.4.20

版數:

7681-7682

  • 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崔煜林;

       王世民。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李振宇;

       蔡錦富。

    (二)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高開賢;

       莫志偉;

       馮信堅。

    (2)代任:

       王彬成;

       高志良;

       馮健富。

    (三)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鄭仲錫;

       李海晶;

       梁孫旭。

    (2)代任:

       趙步雲;

       蘇偉良;

       李芷洋。

    二、委任丁雅勤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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