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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職務主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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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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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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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劉偉明(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黃國勝、林浩然及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諮詢會委員;
莫麗絲——股東大會秘書。
* 請查閱:第6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上述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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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經濟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戴建業: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經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經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經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經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經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下列權限亦轉授予經濟局局長戴建業:
(一)根據經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准許轉運企業准照的續期;
(二)給予:
(1)經第8/2008號法律、第7/2009號法律、第11/2011號法律及第9/2015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規定的消費稅的豁免;
(2)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的許可;
(3)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表A的E組及表B的A、B和E組的貨物進口和出口許可除外;
(三)根據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准許專用車輛的使用。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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