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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蓮嬌為體育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林蓮嬌為體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廣州暨南大學頒授的英語語言文學學士。
專業簡歷:*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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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B區B2街區B地段的五星級酒店「澳門文華東方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拾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Mandarin Oriental Hotel Group”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須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須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須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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