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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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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子慧替代戴建業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請查閱:第6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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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000.00(澳門幣叁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金額為$34,000.00(澳門幣叁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張翠儀;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張慧敏。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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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榮恪——董事會主席;
(二)Alberto Expedito Marçal——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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