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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局局長潘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體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體育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體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體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潘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發放載於體育基金本身預算開支表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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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林佩嫦為婦女事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六日起,任期為一年。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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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林曉白;
(二)保安司代表:伍素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6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林衍新;
(四)旅遊局代表:謝慶茜、程衛東;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炳輝;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盧瑞冰;
(十)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2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振業代任;*
* 請查閱:第1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志良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張文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寶來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李志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志民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現改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宏駿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威,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豪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永恆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美斯代任;
(二十五)澳門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錦濤代任;
(二十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二十七)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曉陽代任;
(二十八)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隋江,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煒峰代任;
(二十九)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招賢代任;
(三十)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鄭君諾,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三十一)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徐躍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莫紹鎮代任;
(三十二)陳澤武;
(三十三)陳志杰;
(三十四)呂錫柱;
(三十五)關恩賜;
(三十六)何超瓊;
(三十七)盧德華;
(三十八)周錦輝;
(三十九)簡萬寧;
(四十)楊志華;
(四十一)周海燕;
(四十二)楊永成;
(四十三)黃仁民;
(四十四)李素茵。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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