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7

  •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馮文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徐秀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陳婉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4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8

    •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4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8-4079

    •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4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9-4080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1,8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51,8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首席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4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80

    • 撥予文化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30,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梁淑盈,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何兆幫;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林玉;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鄭嘉瑜。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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