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5

刊登日期:

2015.12.30

版數:

24885

  • 委任一名禁毒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類別 :
  • 禁毒委員會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鄭健聰替代周澤深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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