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鄭健聰替代周澤深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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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