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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5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曹賜德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正選成員並擔任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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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柯天蓮為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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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依據:

——職位空缺及因應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所承擔的職責而有需要填補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符合擔任辦事處主任官職的現行法定要件。

學歷:

——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葡國研究學士,主修葡國研究
——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主修文學研究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藝術管理學位後課程

其他培訓: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與澳門理工學院合辦的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課程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與澳門理工學院合辦的History of European Culture課程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與澳門理工學院合辦的The W. T. O.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Global Manage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課程
——華南師範大學港澳台文學課程

專業簡歷:

——1982年進入公職,在原教育司工作。
——1987年至1988年,修讀原華務司技術學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等速成課程。
——1988年至1994年,原華務司人員編制翻譯員。
——1994年起,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
——1996年至1999年,先後擔任原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翻譯員及技術顧問。
——2000年起,以派駐方式,在辦事處擔任職務。

嘉獎:

——十二月十日第33/SACE/99號批示公開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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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柯天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二)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三)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二十)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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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柯天蓮,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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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柯天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二)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三)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二十)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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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