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就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作出決定的執行權限轉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但僅限於按照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或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購買不動產而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
二、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