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新 聞 局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檔案及圖書管理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及格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鄧芳玲 81.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司法警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明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03/DI/2015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購置多媒體內容管理系統

按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多媒體內容管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取得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按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每份為澳門幣捌拾元正($80.00)。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會議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上址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統計暨普查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確定委任人員空缺:

1.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2.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1.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人員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胡詩慶 85.81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文玲

委員:首席技術員 林寶珠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家瑤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

———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黎家雯 81.28  
2.º 庄寶治 79.72 a)
3.º 黎立德 79.72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錦利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耀根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馬奇士 81.11  
2.º 葛天富 80.83 a)
3.º 洪惠玲 80.83 a)
4.º 陳嘉茵 80.83 a)
5.º 洪曉虹 80.83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季偉婭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丁文香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十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陳元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第17/2015/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5座位客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72,000.00(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第18/2015/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救護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 $120,6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代主席 謝凱琪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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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0915/04-T)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34/P/1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外科吸引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壹元正($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元正($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按第18/2009號法律和第4/2010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茲公佈《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訂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舉行,有意者請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將報考申請文件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廚藝管理)一缺。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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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編制內職缺──八缺;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的職缺──三缺。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轉授權予副院長Roy Christopher Wood或其代任人之轉授權,其生效日期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更改為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蘇育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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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主任Evelyn Jean Doma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主任Evelyn Jean Doma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黎明佳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曾偉紅或其代任人及設施營運及維護處處長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三)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李相勤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黎明佳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曾偉紅或其代任人及設施營運及維護處處長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李相勤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經濟學系代主任鄭明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經濟學系代主任鄭明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系主任You Ji或其代任人及歷史系主任Wang Di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系主任You Ji或其代任人及歷史系主任Wang Di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經濟學系主任鮑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經濟學系主任鮑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郝雨凡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呂志和書院院長葉銘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兼輔導主任。

四、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轄下辦事處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社會保障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二零一六至二零一七年度社會保障基金各個辦事處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

4. 招標卷宗之取得及解釋:

4.1 招標卷宗可於工作日辦公時間內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8樓社會保障基金接待處查詢。凡有意投標者均可以現金支付印制成本費用$100.00(澳門幣壹佰元正),索取招標卷宗之副本或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內免費下載。

4.2 凡對招標卷宗的資料有任何疑問,均可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或之前,透過網址(www.fss.gov.mo)提出,亦可以書面傳真至28532840或直接遞交到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8樓社會保障基金接待處。任何補充解釋將上載上述網址以供查閱。

5. 評審標準:

5.1 標書價格:50%;

5.2 最近五年從事清潔服務經驗:20%;

5.3 從事清潔服務時間:10%;

5.4 本地勞工比率:10%;

5.5 競投人在提供清潔服務方面的專業質量認證:10%。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7. 臨時保證金:$10,000(澳門幣壹萬元正),以現金存款、現金本票/支票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標書的遞交、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8樓接待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9.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8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解釋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0.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8樓社會保障基金,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文化產業委員會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相關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殷皇子大馬路47至53號澳門廣場19樓D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上述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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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貨倉管理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公 告

﹝56/2015﹞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青洲坊青怡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青洲坊青怡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該服務為期二十四個月(預計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樓宇管理合同的確實生效日期由房屋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

6. 投標人之一般條件: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且依法沒有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均可參與本招標。

7. 投標限價:投標設限價,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按照建築面積計算,住宅部分每月管理費平均呎價不得高於$0.55元(澳門幣伍角伍分),非住宅部分每月管理費平均呎價不得高於$0.47元(澳門幣肆角柒分)。

8. 索取招標案卷: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澳門幣貳佰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9.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時間到達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供。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00370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10. 臨時擔保:金額為$345,120.00(澳門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以本公告公佈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截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

12.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舉行。

13. 判給標準:

——價格:60%
——經驗(包括整體管理及樓宇系統保養等既有設備之操作、執行對此目的有需要之工作、供應及服務以及在有關競投提供服務方面之經驗):15%
——管理服務計劃(包括樓宇之進出管制、監察和保安巡邏、清潔、系統保養以及對提供服務之人力資源、設備及物料):25%

14. 其他事項: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民 航 局

公 告

第01/AACM/2015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民航局為取得「遠端航空噪聲監測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民航局「遠端航空噪聲監測服務」以公開招標方式揀選適當實體提供遠端航空噪聲監測服務,包括遠端航空噪聲監測系統之設計、提供航空噪聲監測系統所需設備、監測點設備之安裝及隨後三年的營運工作。

2. 招標實體:民航局。

3. 招標卷宗:

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組成的招標卷宗現存於民航局網頁(http://www.aacm.gov.mo)內,有興趣者可免費下載,上述卷宗副本將置於本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民航局供查閱。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民航局不會另行通知。有興趣者有責任主動於該項投標截止時間前至該網頁獲取更新、修正等資料。

4. 投標底價:不設。

5. 遞交投標書的限期及地點:

5.1 投標書須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五時(17:00)前由投標人或其代表送交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8樓之民航局簽收,並索回收據。

5.2 所有投標書一經提交,不得修改。

5.3 所有投標書不設退件,民航局均不對該投標書給予任何報酬。

6. 標書的有效期:

投標書之有效期為一百八十日,自開標日起計。

7.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7.1 開標日期和時間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正。

7.2 開標時,投標人可委派不多於三名法定代表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8. 臨時保證金:

遞交投標書時,應繳交金額澳門幣壹拾肆萬圓($140,000.00)之臨時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民航局的帳戶中。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民航局

局長 陳穎雄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編制外合同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車輛查驗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六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通 告

(招聘編號:02/T/CON/DSAT/2015)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土木工程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土木工程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f)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g)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h)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i)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j)第45/2010號行政命令

k)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l)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及其核准之《道路交通規章》;

m)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n)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o)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p)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o)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林志劍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浩輝

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祐達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招聘編號:03/T/CON/DSAT/2015)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陸路交通規劃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陸路交通運輸、土木工程或建築學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在政策制定措施及對陸路交通規劃範疇的管理方面作出決定。主要負責協助進行交通研究,擬定交通優化及道路整治方案,協調及跟進交通設施的圖則設計,以及就涉及陸路交通的項目進行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45/2010號行政命令

e)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f)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g)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及其核准之《道路交通規章》;

h)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i)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j)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k)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l)陸路交通運輸、土木工程及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至k)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蕭日鵬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兆風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袁智偉

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澳 門 互 助 總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Leong Lou Kam申請其已故配偶Ip, Soi Wa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衛生局之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及本會會員編號5050,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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