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7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增加(三十一)項,內容如下: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上指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項及(二十九)項,分別修改為:
“(二十八)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
(2)……
(3)…… ”
三、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周惠民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7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增加(三十一)項,內容如下: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上指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項及(二十九)項,分別修改為:
“(二十八)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
(2)……
(3)…… ”
三、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何蔣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衍新為交通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交通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委任林衍新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