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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瑜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以代替劉德學,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委任張少雄(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白文浩、何燕梅及盧麗卿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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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潤輝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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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楊儉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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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錦榮;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梁勇;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湯潤培;
(四)行政公職局代表陳繼民;
(五)法務局代表張穎嵐;
(六)電信管理局代表梁燊堯;
(七)曾錦明;
(八)鄧東飛。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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