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光亮為財政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容光亮為財政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台灣天主教輔仁大學商學士。
專業簡歷 |
|
5/2007至今 |
財政局副局長; |
1999-2007 |
財政局澳門財稅廳廳長; |
1996-1999 |
財政司財稅處處長; |
1994-1996 |
財政司助理; |
1989-1994 |
財政司高級技術員。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燕梅為財政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何燕梅為財政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
|
5/2011至今 |
財政局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 |
2007-2011 |
財政局公共會計廳廳長; |
1999-2007 |
財政局公共開支處處長; |
1995-1999 |
財政司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