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5

刊登日期:

2015.6.24

版數:

12015-1201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韋海揚為環境保護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環境保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委任韋海揚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韋海揚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一職。

    學歷:

    ——化學工程學士;
    ——環境工程碩士;
    ——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及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科技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九年六月,科技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今,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二零一四年六月至今,環境保護局代局長。

    法規:

    第6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5

    刊登日期:

    2015.6.24

    版數:

    12016-12017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擴林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環境保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附件

    委任葉擴林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葉擴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環境工程學士;
    ——環境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二零零一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六月,環境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
    ——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今,環境保護局代副局長。

    法規:

    第6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5

    刊登日期:

    2015.6.24

    版數:

    12017-1201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惠民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附件

    委任周惠民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周惠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一職。

    學歷:

    ──土木工程系學士;
    ──法學專業法學學士(第二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路氹填海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零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六月,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至今,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

    法規:

    第6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5

    刊登日期:

    2015.6.24

    版數:

    12018-12019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蔣祺為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附件

    委任何蔣祺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何蔣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一職。

    學歷:

    ——機械工程學士;
    ——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一九八八年二月至一九九一年一月,海事署技術員;
    ——一九九一年一月至一九九四年八月,海事署高級技術員;
    ——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五年七月,海事署維修廳廳長助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港務局機械暨運輸處處長;
    ——一九九八年一月至二零零四年一月,港務局維修廳廳長;
    ——二零零四年一月至二零零五年六月,政府船塢廠長;
    ——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八年六月,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廠長;
    ——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
    ——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代主任。

    ———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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