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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潤民替代陳寶霞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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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潤民替代陳寶霞作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二)項所指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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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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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三、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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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炳坤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以代替朱偉幹。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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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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