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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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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陳錦鳴;
(三)陳曉筠;
(四)鍾聖心。
二、委任高炳坤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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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二、委任高炳坤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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