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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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老柏生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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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大樓北二十一座3樓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展示及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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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耀明為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

委任許耀明擔任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商業資訊系統學專業)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88年10月3日至1990年4月1日,以臨時散位方式在前市政廳擔任電腦操作員及電腦操作員主任;
──1990年4月2日至1990年9月18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前市政廳擔任首席資訊督導員;
──1990年9月19日至1994年3月17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旅遊司擔任資訊技術員;
──1994年3月18日至1995年7月4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司擔任資訊技術員;
──1995年7月5日至2004年9月21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務;
──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9月21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
──2005年9月22日至2009年8月3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至現在,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務;
──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8日,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旅遊局發出執照處處長職務;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規定,自2011年7月19日起轉入旅遊局執照處處長職位;
──2011年7月19日至現在,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旅遊局執照處處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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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代替巢樹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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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