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黃瑞韻,以兼任制度代替余文峰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秘書長的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廉政專員張永春本人的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
二、任命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自本批示生效日起,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