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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黎英杰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60點的薪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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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Leong, Maria Madalena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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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購買一台復康巴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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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鄧碧瑩,於文化產業基金專責公證員鄧仲元法學士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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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簽訂“修訂《品德與公民》教材”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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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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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九條所指的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本批示第一款(一)項的權限轉授予委員會任一成員,以便其批准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每一單項開支之金額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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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及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將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基金預算內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提交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公共地方的開支或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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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碩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暨青年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水電及氣體開支、清潔及衛生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不動產相關設備保養開支、資訊設備及其相關系統保養開支、交通及通訊相關開支、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教育暨青年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暨青年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碩士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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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旅遊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旅遊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旅遊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旅遊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給予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許可;

(三)給予從事自行駕駛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許可;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進行一切關於旅遊局職責範疇內而應由旅遊基金訂立合同的公文書,但有關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相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碩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屬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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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文綺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就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屬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的文書;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2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容光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2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文化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文化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接收並簽署供應資產及提供勞務的筆錄;

(二十一)簽署工程的接收筆錄;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文化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文化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作出下列與文化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與執行特別計劃有關的合同擬本,該等計劃尤其是指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相關的文書及合同;*

(二)在落實文化領域的整體目標的範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及技術輔助的行為、合同及協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2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開支表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體育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體育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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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學院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學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學院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在旅遊學院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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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衛生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無權收取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衛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衛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衛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衛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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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十一)項、(十二)項、(十三)項、(十六)項、(二十)項及(二十一)項修改如下: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在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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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