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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核准的《司法官通則》第十九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經檢察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何超明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為期兩年。

二、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收取相當於其原職級的報酬及福利。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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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