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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國際扶輪成立11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五元五角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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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並經檢察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簡稱委員會,存續期為三年,可延長。
二、委員會旨在:
(一)跟進刑事法律領域的法律及司法改革的發展,並就此提出建議或修改意見;
(二)監察上項所指改革的實施情況;
(三)開展社會法律領域的研究計劃,以持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
(四)開展刑事政策研究,以協助有權限機關制定相關政策;
(五)就開展的活動,每年向檢察長提交一份綜合報告。
三、委員會由一名主任領導,由行政長官經檢察長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批示委任。
四、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五、檢察長辦公室為委員會提供後勤、行政及技術支援,並負責支付其相關運作費用。
六、委員會的運作由檢察長監管。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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