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67

  • 續任及委任多名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

    委員梁蔭冲;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代任人孔憲成;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承發。

    二、委任曾華雅為梁普宇的代任人。

    三、委任陳隆成為梁蔭冲的代任人。

    四、委任陳偉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馬志達為其代任人,任期一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67-1469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若干名成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的新成員。
    已更改 :
  • 第1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及委任另一名代任人。
  •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土地工務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副局長之薪俸。

    二、黃世興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廳長之薪俸,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在上述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因擔任被代任人職務而收取相關的報酬,並享受其他權利及福利。

    四、黎永華和張偉明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周海利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委任姚秋樑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由林楠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六、倘發生以上各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七、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黃文忠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八、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出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

    (一)由蔡惠濠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尤潤當代任;

    (二)由關啓榮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昶文(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代任;

    (三)由嚴學明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榮喜代任;

    (四)由劉偉川代表海事及水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郭宏巍代任。

    * 請查閱:第1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第七款和第八款所指委員因參加委員會會議有權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所有委員任期為一年,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

    十一、委員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期限屆滿,但獲續期者除外。

    十二、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三、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項目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69-1471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並委任一名副召集人及一名成員。
  •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以及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
  • 第1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並委任另一成員。
  • 第1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以及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吳聯盟;

    (2)何仲傳。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鄺玉球。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阮若華;

    (2)冼志揚;

    (3)何凱玲(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 請查閱: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曉瑜;(2)呂開顏;(3)李金戀;(4)李展濤;(5)李衛燕;(6)阮志輝;(7)鄭鑑康(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8)馬建章;(9)張捷;(10)張照珩;(11)梁嘉鴻;(12)陳俊拔;(13)陳嘉敬;(14)黃仁民;(15)楊淑賢;(16)雷民強;(17)劉雪雯;(18)林英培;(19)李玉培;(20)李少群;(21)趙蘭瑛;(22)李業勤;(23)陳德勝。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王世流;(2)余韶洲;(3)吳碧珊;(4)林宇滔;(5)飛文基;(6)歐家輝;(7)梁焯庭;(8)盧定淦(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9)郭敬文;(10)陳曉平(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11)勞協華;(12)黃祖添;(13)賴偉良;(14)顏奕萍;(15)關勳杰;(16)蘇玉蓮;(17)袁小菱。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漢榮;(2)李柏輝;(3)林秀麗;(4)林偉雄;(5)高冠鵬;(6)張國財;(7)梁佩珊;(8)梁銘恩;(9)黃中原;(10)裘志源;(11)Camilo do Rosário Tchiang;(12)Roberto António Noronha(盧比度);(13)羅華杰;(14)江旭純;(15)程順明;(16)陳冰冰;(17)施妮娜(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18)吳觀祥。

    * 請查閱: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李從正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陸南德、徐達明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彥邦;

    (2)吳嘉婷。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何桂誠;

    (2)張淑玲;

    (3)麥興業。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奕華;

    (2)辜文達;

    (3)陸珍妮;

    (4)陳佩儀。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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