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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VMware系統軟件之保養及升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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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Email及Email Archive軟件保養及升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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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Veritas Netbackup Enterprise Server備份軟件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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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英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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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不動產估價及複評委員會成員如下: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
主席:鍾聖心。
正選委員:馮子豐*及卓景賢。
候補委員:張燕芳*及黃丹東。
* 請查閱:第88/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地產界代表(正選):黃敬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劉藝良。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梁明明。
候補秘書:陸兆宗。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
主席:何燕梅。
正選委員:李匡祺*及黃景棠。
候補委員:廖永強*及李振聲。
* 請查閱:第88/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何翊詩。
候補秘書:陳勝男。
複評委員會成員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歐偉燊。
候補秘書:李慧菁。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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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及候補委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謝家銘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覃培基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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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21,500.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021,500.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景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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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9,2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99,2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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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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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翰;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淑禧;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李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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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76,932.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76,932.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潮欣;*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羅健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 請查閱:第9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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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4,800.00(澳門幣貳拾萬肆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4,800.00(澳門幣貳拾萬肆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李少娟;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關振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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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8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捌佰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45,8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沈夷佳;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李惠茹;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江妙霞;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3,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83,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二等技術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馮若儀;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陳幗婷;
委員:特級技術員楊才煒(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lcinda Cheong Perola;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祖永;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孫金鳳。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伍安璐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6,780.00(澳門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36,780.00(澳門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陳元童;
委員:一等技術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陳毅豐。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9,8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49,8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林劍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7,500.00(澳門幣肆拾萬零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07,500.00(澳門幣肆拾萬零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 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
委員:科長 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坤;*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 請查閱:第96/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14/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28/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5,230.00(澳門幣陸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65,230.00(澳門幣陸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80,000.00(澳門幣捌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880,000.00(澳門幣捌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周偉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杜淑森;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代廳長楊春麗;
候補委員: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鍾燕婷。
二、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施聰玲;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翠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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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7,5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17,5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委員:二等技術員何兆幫;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鄺成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100.00(澳門幣玖萬零壹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90,100.00(澳門幣玖萬零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首席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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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9,0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49,0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李燦烽,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鳯燕;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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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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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4,7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54,7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首席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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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科長吳笑華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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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300.00(澳門幣玖萬零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0,300.00(澳門幣玖萬零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陸雅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黃素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9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9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Luís Filipe Alves Lei。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2,6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陸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52,6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下列成員組成的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首席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謝偉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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