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黎英杰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美鳳為旅遊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高美鳳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