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15

刊登日期:

2015.1.21

版數:

574

  • 委任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黎英杰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15

    刊登日期:

    2015.1.21

    版數:

    57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美鳳為旅遊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委任高美鳳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一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行政及總務技術員;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現在,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法規:

    第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15

    刊登日期:

    2015.1.21

    版數:

    57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15

    刊登日期:

    2015.1.21

    版數:

    575

    • 委任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第11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文化局 -
  •  
    私營機構 :
  • 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旅遊商會 - 澳門酒店旅業商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文化局指定的代表:陳炳輝;
    (二)澳門酒店協會指定的代表:楊振業;
    (三)澳門旅遊商會指定的代表:關德暉;
    (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指定的代表:張健中;
    (五)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指定的代表:周嘉進;
    (六)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指定的代表:何海明;
    (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指定的代表:盧宏駿;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健容;
    (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艷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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