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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續期三個月。
二、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收取金額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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