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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耀榮為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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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副局長許志樑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電信管理局作為簽署人,與葡萄牙國家通信管理局簽署《技術合作議定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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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副局長許志樑有關權限,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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