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Aureliano Bruno dos Santos | 84.17 |
2.º | 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 82.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文富
委員:謝惠玲
盧愛芳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嘉宜 | 84.61 |
2.º | 馮家保 | 80.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志漢
正選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簡佩敏
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吳慧雯 | 80.83 | a) |
2.º | 施燕飛 | 80.83 |
a)得分相同,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 呂紅
正選委員: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雪屏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伍海建 | 79.3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 呂紅
正選委員: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李志聰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茲公佈,為填補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六十九個(69)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同一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口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晉升以下職級,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外合同人員:
II. 散位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十五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詹, 烱雄 | 85.33 |
2.º | 張, 富文 | 85.28 |
3.º | 鍾, 麗娟 | 85.06 |
4.º | 容, 永泉 | 85.00 |
5.º | 梁, 國強 | 84.50 |
6.º | 蘇, 金梅 | 84.39 |
7.º | 鄭, 慧娟 | 84.22 |
8.º | 袁耀威 | 84.06 |
9.º | 伍, 峻嶺 | 83.83 |
10.º | 任, 悅超 | 83.78 |
11.º | 李, 家輝 | 83.39 |
12.º | 鄭, 淑玲 | 83.33 |
13.º | 盧, 德仁 | 83.22 |
14.º | 譚, 偉雄 | 83.11 |
15.º | 鄧, 金燕 | 82.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化驗所特級技術員 李錦賢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謝綺雯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 穎深 | 86.44 | |
2.º | 羅, 家俊 | 82.67 | a) |
3.º | Muiria, Cipriano | 82.67 | a) |
a)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澳門藝術博物館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嘉誼
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七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 志明 | 85.22 |
2.º | 劉, 笑歡 | 84.61 |
3.º | 羅, 雪花 | 84.28 |
4.º | 盧, 孟睿 | 83.61 |
5.º | 關, 嘉廉 | 83.17 |
6.º | 何, 偉賢 | 82.94 |
7.º | 張, 麗冰 | 82.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化驗所特級技術員 李錦賢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本署透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十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羅, 路明 | 86.44 |
2.º | 胡, 建玲 | 85.22 |
3.º | 盧, 耀基 | 85.17 |
4.º | 傅, 惠強 | 85.11 |
5.º | 叶, 賢勝 | 85.06 |
6.º | 陳, 孝燦 | 84.11 |
7.º | 傅, 國華 | 84.06 |
8.º | 梁, 榮昌 | 83.11 |
9.º | 梁, 滿勝 | 83.06 |
10.º | Carvalhosa, Felisberto de | 82.7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街市事務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焯文
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堯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澳門南區一綠化管理工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圓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澳門南區二綠化管理工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圓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澳門水塘休憩區至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一帶綠化管理工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圓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14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茲決定如下: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4/PCA/2014號批示附表I、附表II、附表IV所載的主管人員。
二、分別追認獲轉授權人張桂達及羅婉燕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及黃飄香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在上述批示的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之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 | …… |
…… | …… |
…… | …… |
食品安全中心(部級) | 張桂達 |
…… | …… |
…… | …… |
…… | …… |
…… | ……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園處 | 黃飄香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傳達處 | 羅婉燕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 | …… |
公園處 | 黃飄香 |
…… | …… |
…… | …… |
…… | …… |
按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設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供查閱。投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址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潘嫚娜 | 93.13 | (a) |
2.º | 黃惠琼 | 93.13 | |
3.º | 黃社平 | 91.25 | |
4.º | 周美玲 | 90.94 |
(a)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麗萍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姚如蕾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蔣靜華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林慧雯 | 92.19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莊莉苹
正選委員:經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慧賢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佩衡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徐寶群 | 91.94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紫薇
候補委員: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娜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二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司徒妙儀 | 81.7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一等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陳俊賢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金玉 | 91.88 |
2.º | 古伙根 | 89.06 |
3.º | 李惠娟 | 89.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委員:一等技術員 陳愷婷
首席技術員(民政總署) 鍾馥宇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林敏儀 | 86.44 |
2.º | 譚凱林 | 86.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羅鵲萍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一等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梁永滿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黎綺霞 | 84.00 |
2.º | 鍾良偉 | 83.17 |
3.º | 伍雪賢 | 82.44 |
4.º | 史寧 | 82.39 |
5.º | 羅碧琪 | 82.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顧問高級技術員(民政總署) 李治洪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慧民 | 81.11 |
2.º | 蔣素華 | 80.8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助成
顧問高級技術員(身份證明局) 羅金碧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物品及廢棄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物品及廢棄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物品及廢棄物品:
物品批號 | 存放地區 | 查看日期 | 時間(1) | 地點(2) |
L01、L02、B01、B02 | 澳門 | 2014年11月24日 | 10:00am |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與水塘馬路交界之臨時存放場 |
註:
(1)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物品及廢棄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物品及廢棄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物品及廢棄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http://www.dsf.gov.mo)。詳盡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查看。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提交金額:澳門幣伍仟圓正
提交方式:現金或支票存款/銀行擔保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江麗莉
茲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核數師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作出通告: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第037/DIR/AS/2014號報告書上繕立關於第001/CF/2014號紀律程序的批示,註冊核數師梁煥秋,編號:275,被科處停業處分,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江麗莉
茲公佈,現有陳芯怡,申請本局前編制外合同人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古永炘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1,577,800.60元。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財政局 |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偉祺 | 9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二等技術員 趙健榮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馮慧虞
民政總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甘露雯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賦予的權限,並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十月二十八日第10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本局副局長程綺雲下列關於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之一般技術行政管理的權限:
(一)認可該等部門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决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批准發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編制的統計資料,範圍包括:人口、勞工、就業、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司法、罪惡、工業、建築、不動產及公司活動、對外貿易、能源調查、商業、旅遊、運輸及通訊,以及消費物價指數;
(六)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七)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為配合本局的良好運作,副局長可將權限轉授予主管層的人員。
三、授予及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麥長雯、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劉煜源、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鄭麗湘及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授予及轉授予各廳長及處長的權限不可再轉授。
五、對行使現行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現時權限的授予及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七、追認副局長、兩名廳長及兩名處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根據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十一月五日第20/1.1/2014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麥恆珍、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黃永生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黃鼎賢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麥恆珍、廳長黃永生及廳長黃鼎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程綺雲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伍安璐 | 81.2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殷銥敏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錦垣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七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周國爾 | 81.25 | |
2.º | Ricardo Xavier Joaquim | 80.63 | a) |
3.º | 陳其杰 | 80.63 | a) |
4.º | 陳慧宏 | 80.63 | a) |
5.º | 劉美燕 | 80.63 | a) |
6.º | 郭炳輝 | 80.63 | a) |
7.º | 艾祖儀 | 79.88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殷銥敏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候補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五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布: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單車維修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警司 梁志生
委員:副警長 王友松
重型車輛司機 簡永堅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車身燒焊及維修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警司 梁志生
委員:副警長 王友松
技術工人 馮瑞華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印刷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警司 梁志生
委員:警長 潘兆棠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奧迪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警司 梁志生
委員:副一等消防區長 劉崇威
副警長 王友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卓敏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孫振圓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璧瑩副警務總長
委員:首席翻譯員 Sofia Alexandra do Rosário Esteves
首席技術員 楊旺玲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二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內。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刊登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五十個及機械職程一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黎錦權副警務總監
按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 分 |
程况明 | 67.1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周偉光
廳長 何浩瀚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行政及情報分析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會計範疇)兩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接線生範疇)三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兩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四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實踐考試及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運動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及體格檢查成績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陳艷梅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技工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
排名 | 姓名 | 分 |
1.º | 林海英 | 92.33 |
2.º | 劉江川 | 89.67 |
3.º | 杜家輝 | 85.17 |
4.º | 龍保興 | 85.00 |
5.º | 黃永康 | 75.17 |
6.º | 鄭輝文 | 69.83 |
7.º | 黃偉富 | 62.50 |
8.º | 聶根基 | 56.00 |
2. 被淘汰的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備註 |
吳金海 | 48.00 | a |
被除名的原因: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宗亮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吳清溪
二等技術輔導員 鄭鐵豪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十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六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4/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2/CEHE/2010號決議的相關規定公佈,《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臨時名單已上載本局網頁(www.ssm.gov.mo)。該考試通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執行一些與收集影像及複製有關、且具創意和多媒體性質的工作:在攝影室內或在戶外拍攝以及執行實驗室工作,範圍包括:文化財產、創作、傳播、協調、推動和宣傳工作;操作一切視聽器材,如:錄像機、影音混合器、電影攝影器材和投影機及其他器材。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三級別195點。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7.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二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拍攝照片及錄影帶;
b)把圖片存入電腦並修飾到更佳效果;
c)操作視聽器材和燈光音響系統的基礎知識;
d)操作辦公室電腦軟件,掃描影像及製作光碟。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裕欽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唐仲鎮
一等技術輔導員 許傑文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黎建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演添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急診部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7.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普通外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有關法令規定取得普通外科專業範疇專科培訓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9.1 知識考試(淘汰制)——50%;
9.2 履歷分析——50%。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普通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急診部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7.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心臟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有關法令規定取得心臟科專業範疇專科培訓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9.1 知識考試(淘汰制)——50%;
9.2 履歷分析——50%。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心臟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於2015/2016學年期間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勞慧雯 | 77.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剛
一等高級技術員(房屋局) 林梓良
旅遊局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崔樂怡 | 73.13 |
2.º | 周芷明 | 71.87 |
3.º | 容國源 | 71.23 |
4.º | 鄭嘉碧 | 70.94 |
5.º | 曾詩欣 | 70.63 |
6.º | 鄭心怡 | 70.33 |
7.º | 陳妙珊 | 69.80 |
8.º | 梁大偉 | 69.40 |
9.º | 呂善怡 | 69.07 |
10.º | 朱高宏 | 68.57 |
11.º | 譚詩欣 | 68.27 |
12.º | 李蕙珠 | 68.13 |
13.º | 李振文 | 67.67 |
14.º | 鄭玲 | 67.57 |
15.º | 邱強 | 67.17 |
16.º | 劉雪儀 | 66.47 |
17.º | 阮信鴻 | 66.04 |
18.º | 鄭立君 | 65.97 |
19.º | 羅嫦意 | 64.77 |
20.º | 黃少瑩 | 64.40 |
21.º | 馮嘉豪 | 64.27 |
22.º | 李志成 | 64.20 |
23.º | 黃穎芝 | 63.70 |
24.º | 易穎彤 | 63.60 |
25.º | 羅嘉雯 | 63.57 |
26.º | 曾淑敏 | 63.50 |
27.º | 何添弟 | 63.43 |
28.º | 何佩欣 | 63.40 |
29.º | 張禎妮 | 63.04 |
30.º | 張艷芬 | 63.00 |
31.º | 林綺琪 | 62.80 |
32.º | 曾潔琼 | 62.47 |
33.º | 陳瓊暉 | 62.43 |
34.º | 羅舒蔚 | 62.40 |
35.º | 林耀濠 | 62.13 |
36.º | 楊錦榮 | 61.87 |
37.º | 李妙雲 | 61.85 |
38.º | 高潔華 | 61.47 |
39.º | 陳永恩 | 61.45 |
40.º | 陸文康 | 61.43 |
41.º | 張志恆 | 61.30 |
42.º | 陳慧妍 | 61.22 |
43.º | 何泳心 | 61.07 |
44.º | 陳耀陳 | 60.97 |
45.º | 楊藍欣 | 60.94 |
46.º | 陳攷敏 | 60.83 |
47.º | 黃德慧 | 60.20 |
48.º | 盧天頤 | 60.12 |
49.º | 高嘉文 | 59.70 |
50.º | 何晉賢 | 59.64 |
51.º | 庄安妮 | 59.50 |
52.º | 陳詠琪 | 59.30 |
53.º | 陳家勤 | 59.20 |
54.º | 林嘉琪 | 58.87 |
55.º | 何志鴻 | 58.80 |
56.º | 梁敏儀 | 58.77 |
57.º | 伍嘉麗 | 58.60 |
58.º | 岑倩航 | 58.37 |
59.º | 鄭雅雯 | 58.17 |
60.º | 唐奕琪 | 58.17 |
61.º | 麥倩盈 | 58.13 |
62.º | 黃芷琪 | 58.00 |
63.º | 林鈺清 | 57.97 |
64.º | 梁凱寧 | 57.93 |
65.º | 郭依妮 | 57.80 |
66.º | De Jesus Monteiro António Rossano | 56.67 |
67.º | 梁妙娟 | 57.60 |
68.º | 陳冬妮 | 57.50 |
69.º | 葉宇軒 | 56.07 |
70.º | 黃永康 | 55.83 |
71.º | 湯鎮傑 | 55.50 |
72.º | 廖月婷 | 55.03 |
73.º | 徐妙 | 53.4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177名;
因放棄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4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的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的投考人:398名;
因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的投考人:34名。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市場處處長 黃麗坤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娟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譚思穎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振強 | 79.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狄強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美珠
首席高級技術員(交通事務局) 鄭麗莎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及城區中心提供空調系統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三樓,3022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叁萬元正($33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人文學院院長Jin Hong Ga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八)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健康科學學院院長Chuxia De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八)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映楓 | 80.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洪志恆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張詠彤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朱子鋒 | 74.94 |
2.º | 劉敏婷 | 74.22 |
3.º | 崔妙群 | 71.11 |
4.º | 王小玲 | 67.50 |
5.º | 梁麗君 | 67.1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小媚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李玉瑩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文化產業委員會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俊傑 | 81.2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 王勁秋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嘉茵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筱茵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地面層至三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土地工務運輸局辦公室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240天(二百四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28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660.00(澳門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制度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物理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公告欄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燃氣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燃氣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相關範疇的高等專科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交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
3.2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工作經驗部份必須說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職位及具體說明擔任職務內容);
d)倘投考人具有專業補充培訓課程的證書,可遞交證書的影印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並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薪俸表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a)知識考試,(知識考試將以筆試進行,為時3小時,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不得參與專業面試);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7. 甄選方式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合適的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成績將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辦公大樓地下接待處的通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 考試範圍
12.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燃氣工程,機械工程基本知識;
2)燃氣輸配與儲存技術;
3)電工基礎知識;
4)電腦軟、硬件知識應用。
12.2 法律知識:
2)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4)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5)經第141/2012號及1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之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6)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7)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8)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9)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0)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2)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3)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5)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6)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7)第26/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8)第27/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9)第28/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20)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21)第30/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22)第31/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23)第36/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24)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25)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6)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2.3 撰寫與本招聘職務內容有關之報告書,工程實施細則等招標文件。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12.2所指法例,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且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其他書籍或資料。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本招聘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僅作是次甄選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永堅
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克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玉媚
首席技術員 盧啟恩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建築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建築學或同類之高等專科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交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
3.2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工作經驗部份必須說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職位及具體說明擔任職務內容);
d)倘投考人具有專業補充培訓課程的證書,可遞交證書的影印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並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薪俸表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a)知識考試(知識考試將以筆試進行,為時3小時,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不得參與專業面試);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7. 甄選方式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合適的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成績將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辦公大樓地下接待處的通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 考試範圍
12.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2.2 法律知識:
2)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4)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5)經第141/2012號及1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之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6)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7)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8)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9)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0)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2)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3)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5)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6)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7)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8)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9)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0)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2.3 電腦應用軟、硬件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的應用;
12.4 撰寫有關建築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12.2所指法例,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且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其他書籍或資料。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本招聘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僅作是次甄選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郭杰平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丹東
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炳祺
一等高級技術員 郭健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為填補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對象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務人員,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四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