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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楚遠為體育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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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劉楚遠為體育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劉楚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發展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專業簡歷:

——1996年至1998年 澳門體育總署高級技術員;
——2000年 體育發展局澳門運動場處處長;
——2000年至2002年 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處處長;
——2002年至2006年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06年至今 體育發展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
——自2014年5月8日起 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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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林靜雯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遠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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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測試十部試劑及藥物貯藏雪櫃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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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5年至2016年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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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