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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羅永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潘永華——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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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